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计算物理四川省教育厅高校重点实验室(简称:重点实验室)对化学药品购买、储存、使用、废弃处置等工作,防范化学药品安全事故,保障科研人员生命健康、重点实验室财产安全及校园生态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第一批)》《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及国家、四川省、教育厅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宜宾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宜学院国资﹝2021﹞22 号) ,结合重点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重点实验室使用的化学药品(含危险化学品、普通化学试剂,以下统称“化学药品”)的购买、验收、储存、使用、废弃处置、安全管理及应急处置等相关活动,覆盖重点实验室所有房间安全管理人员、化学药品使用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等。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原则上使用无毒性、无危险性的化学药品。严禁使用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需单独存放于专用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的化学药品)、 剧毒化学品(需存放于专用库房和专用储存柜,需专用毒害品柜上锁存放、实行双人双锁的药品)、易制爆化学品(需单独分区存放,与易燃、易爆、氧化剂等禁忌药品,实行双人双锁的药品)。如果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简称:危险化学药品),需严格遵守《宜宾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宜学院国资﹝2021﹞22号),但严禁将危险化学药品存放在重点实验室所在的房间内,一定将危险化学药品存放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建设处指定药品储存室,使用时需要精确计算用量,必须在指定药品储存室取用一日一次的用量[1] 。
第四条 化学药品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责任到人、分级负责、全程管控、闭环运行”的原则,落实“谁使用、谁购买,谁管理、谁负责”的责任制度,严格执行全链条监管要求,杜绝违规采购、违规储存、违规使用及随意处置行为,确保化学药品安全可控,实现“四无一保”(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目标。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五条 数理学院党行政负责人是本部门的安全第一管理责任人,负责督促重点实验室主任制定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督促落实各项安全防控措施,组织开展本部门安全自查、严把化学药品采购审核关。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是重点实验室安全直接管理责任人,负责本重点实验室化学药品日常监督和管理,监督化学药品使用人员落实购买、储存、使用等环节的安全要求,监督落实房间安全管理人员工作职责、监督指导教师对学生使用化学药品的指导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房间安全管理人员是该房间使用化学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确保本房间内的化学药品的安全使用、管理、操作等问题,落实安全培训及重点实验室准入考核,规范开展实验活动,杜绝违规操作。严禁将食品和饮料等带入重点实验室,严禁闲杂人等进入重点实验室。
第八条 化学药品使用人员(含教师、助理人员和实习人员等)是使用化学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要服从房间安全管理人员的安排和监督,严格遵守本细则,主动参与安全培训和重点实验室准入考核等安排,规范开展实验活动,杜绝违规操作。
第三章采购管理
第九条 采购工作由使用教师负责完成。
第十条 采购无毒性、无危险性的化学药品,按《宜宾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宜学院发﹝2025﹞5 号)执行。
第十一条 采购危险化学品,严格按《宜宾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宜学院国资﹝2021﹞22号)执行。
第四章 运输、保管与使用
第十二条 使用无毒性、无危险性化学药品人员应负责运输,避免长时间存放运输途中,轻拿轻放,严禁挤压、碰撞、暴晒、雨淋,与食品、水源、热源分开存放。
第十三条 无毒性、无危险性化学药品使用人,需将化学药品放置在专用柜里、并分类摆放,标签完好,严禁混放、无标签存放,柜子要上锁,通风干燥、避光保存,要定期检查,定期(半年一次)清理过期、变质、破损化学药品,做好出入库记录。
第十四条 无毒性、无危险性化学药品使用人员,应规范操作,严禁品尝、直嗅、徒手接触,做好清洁,学生要在指导教师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使用,严禁私存、私带、私转药品和违规使用。
第十五条 在重点实验室内严禁储存危险化学品,如需要使用,应精确计算用量,必须按一日一次的用量,在学校指定的危险化学品存储室取用,在搬运和使用过程中应轻装轻卸,防止撞击、重压、倾倒和磨擦,发现包装容器不牢固、破损或渗漏时,必须重装或采取其它措施确保安全,方可移动位置;对因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挨着摆放;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在搬运和使用时一定注意隔热、防潮及相关安全问题。确保在重点实验室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
第十六条 如果需要在重点实验室使用危险化学品人员,须征得房间安全管理人的同意,应严格按《宜宾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宜学院国资﹝2021﹞22号)执行,同时并提前一天报告重点实验室主任或数理学院的相关领导;其使用人在对危险化学品的领用、回收、处置等环节必须及时准确做好记录,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第十七条 在重点实验室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中,使用人(使用人必须是教师,严禁让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对自身安全负直接责任,要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禁将危险化学品带出重点实验室和让学生接触。
第十八条 在重点实验室使用化学药品人员,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应按照安全紧急预案立即组织营救,迅速控制危害源。针对事故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应迅速采取封闭、隔离等措施,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 如果发生事故应及时向重点实验室主任或数理学院的相关领导汇报。
第五章 回收与处置
第十九条 为降低对环境的污染,重点实验室须遵循“减少废物产生、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的原则,使用危险化学药品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应回收综合利用。必须排放的,应经过净化处理,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严禁将可能污染环境的化学废液、废渣倒入下水道,或将危险化学废弃物(包括受沾染的容器具)随意弃置、填埋。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废液应及时收集、分类存放并张贴标签,储存容器必须密封且没有破损。严禁将危险化学废弃物与生物废弃物、放射性废弃物等其它危险废弃物一起混装回收。严禁将危险化学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放。
第二十一条 产生危险化学废弃物人员,对其废弃物进行统一收集,并定期(原则上一月一次)转运到学校危险废物暂存室。
第六章 安全检查及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 各房间安全管理责任人和化学药品使用人应严格执行国家、学校和重点实验室有关化学药品安全管理的法规、制度或细则。加强化学药品日常安全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责任房间内化学药品进行检查,查找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三条 各房间安全管理责任人和化学药品使用人,必须积极配合数理学院、学校和上级部门的安全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对于检查过程中提出的隐患整改要求,须及时反馈重点实验室主任或数理学院的相关领导,并及时落实整改。
第二十四条 凡进入重点实验室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化学药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每日最后离开的人员要做好房间的安全检查,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有化学药品丢失、被盗等情况,必须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房间安全管理责任人和数理学院相关领导报告。
第二十五条 各房间安全管理责任人应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定期参加演练。
第二十六条 发生危险化学药品事故时,当事人应按照事故应急预案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立即上报数理学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若与学校文件规定不一致,以学校文件为准。
计算物理四川省教育厅高校重点实验室
2025年12月1日